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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9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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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新疆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管理,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兵团电子竞技运动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和单位的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负责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可以个人形式或代表单位的形式参加电子竞技赛事,未经注册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子竞技赛事。

第六条 年满14周岁的运动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师市体育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外地户籍须提供暂住证;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 运动员须根据训练项目申报注册,同一运动员可申请多个项目注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注册。

第九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记录运动员业绩。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申请注册和年度注册时,应如实提供本人所涉及申请的项目的材料和信息,否则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将有权取消运动员当年的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运动员,将无权代表兵团参加下一年度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批准的及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举办的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俱乐部注册和代表运动员注册

第十四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运动员的俱乐部可获得注册资格,并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俱乐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竞技俱乐部注册申请表;

(二)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册运动员名册;

(四)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协议。

第十六条 未经注册的俱乐部不得以俱乐部名义报名参加各类电子竞技赛事。

第十七条 俱乐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报名参赛。

第十八条 俱乐部聘用新的运动员或注销运动员,须在与运动员签订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前,新聘用运动员无资格代表俱乐部参赛。

第十九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俱乐部申报年度注册审核期限。

第二十条 俱乐部在申报注册和年度注册审核时,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将有权取消俱乐部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或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将无权报名参加下一年度全部电子竞技赛事。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由俱乐部统一办理运动员的年度注册。俱乐部未能为运动员办理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放弃俱乐部代表权,并可向注册机关申诉,自行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在册运动员未经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申报批准和俱乐部同意,不得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组织报名参赛。

第二十四条 如运动员与俱乐部解除协议,导致俱乐部不足5名注册运动员,可由俱乐部在解约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运动员,逾期俱乐部将失去当年参加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注册费用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注销。如俱乐部法人注销,应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运动员交流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须由原聘用单位、新聘用单位和运动员本人签订三方协议,秉持交流协议到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五章 参赛

第二十九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电子竞技赛事。

第三十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赴境外参赛须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申报。

第三十一条 注册运动员和单位在参加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风尚,公平、公正参赛。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为注册运动员、注册俱乐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