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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9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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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新疆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负责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管理工作。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审批、注册、管理。

第三条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采用注册制,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才能担任电竞赛事裁判负责人或从事相关电子竞技活动的裁判技术人员。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设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规则并负责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会长办公室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兵团电子竞技运动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三级裁判员,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审批。

第九条 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师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审批,并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兵团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师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经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兵团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推荐,经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同意,可以向国家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电子竞技运动项目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调离所在师市或系统,须报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十五条 经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者,将等级证书和电竞项目注册申报表一同交裁委会,由裁委会统一审批、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裁判员申请注册时,裁委会先在协会官方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人对某裁判员成绩提出异议,裁委会将对该裁判员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做出准许注册、暂停注册、取消注册的决定,并在协会官方平台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裁判员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制作颁发注册证书及裁判员证,以便在电竞赛事中使用。

第十九条 裁判员非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在原有注册证书上进行项目增项注册流程。

第二十条 裁判员成功晋级后,应将新等级证书、注册等级申报表、原注册证书一同交裁委会。裁委会审核通过后,将颁发新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成功注册后,将自动成为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个人会员,并获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裁判员自动成为裁委会委员。注册证书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

第五章 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只限裁判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证书一经涂改或破损则为无效证件,应在原发证部门进行更换。

第二十三条 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因年检不合格等原因不再担任裁判员,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交回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

裁判员因故不再担任裁判员的,应当交回注册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

第二十五条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另行规定。

注册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裁判员年检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证书,或者因裁判员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证书,其号码将被注销。注册证书遗失的,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证书将重新编号。

裁判员使用无效、过期、造假的证书进行电竞赛事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将依法追究该裁判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六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类各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选派。

第二十七条 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对于提供虚假证书的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应没收其证书,并立即通报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裁委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才能完成年检。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兵团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进行表彰奖励及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裁委会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裁委会审核批准,并由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发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六条 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三)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