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乌鲁木齐绿尚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缪文霞
乌鲁木齐绿尚阳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兵文体广旅)文罚字[2019]4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邢雪梅,刘润杰
联系电话:0991-2314315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联合大厦B 座1502室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