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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兵团文体广旅局告诉你涉疫旅游投诉怎么办

发布时间:20年03月26日 信息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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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涉疫投诉1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下发《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关于妥善处理涉疫旅游投诉严防群体性事件的意见》,对准确界定涉疫旅游投诉性质、涉疫旅游投诉的主要处理方式、因疫解除旅游合同退费原则、因疫解除旅游合同的退费时间等作出明确指引,并对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加强涉疫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涉疫旅游投诉激增。1月20日至2月底,12301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共收到有效投诉7289件,同比增长168%,其中,涉疫投诉6059件,占比83.12%,投诉调解结案率仅为20.96%。在调解失败的261件投诉案件中,由196件涉及旅行社产品退团退费问题,占比67.82%。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游客对“不可抗力”法律条款不了解、不理解,普遍认为旅游企业应全额退费,存在不理性维权现象;二是部分旅行社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力量,对投诉处理态度消极,存在故意拖延退款问题,甚至拒绝退费,不配合调解。三是部分地区调节力量不足,法律引导不够。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涉疫旅游投诉进入调解高峰,为此,明确涉疫旅游投诉相关问题尤为重要。

涉疫投诉2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明确要求:
一是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机票+酒店”产品;
二是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和人大法工委解释,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1月24日前产生退款纠纷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旅游合同约定调解


涉疫投诉3

一是变更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逗还旅游者;


二是解除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 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是旅游投诉调解不成的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疫投诉4


一是旅游企业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是国内游应按照国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门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以及按照大型旅游平台企业以及景点景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
三是出境游应按照相关目的地国或地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对目的地国或地区尚未出台退费政策的出境游产品,旅游企业应尽力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进行退费;
四是旅游企业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
五是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出境游投诉难以成一致的,建议游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退团退费纠纷;
六是旅游企业有义务接待游客咨询,并作好解释工作。

涉疫投诉5


一是旅游企业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安排退费;
二是因疫停工的旅游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复工后尽快安排办理退费;涉疫投诉受理时间计算应结合当地复工规定综合考虑;
三是对于暂时无法复工的旅游企业应及时告知游客,并在复工后及时处理;
四是因追款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旅游企业,应及时向游客作出说明和正式退费承诺。

涉疫投诉6

 一是引导游客保留证据,尽量错峰投诉鼓励不能及时复工的旅游企业组织人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线上方式及时处理投诉;
 二是做好法律解释和游客安抚工作耐心解释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组织邀请专业律师及业内专家通过社会媒体进行法律释义和解读,宣传依法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安抚好游客因调解时间较长、退还费用不及预期等导致的不满情绪,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律师介入调解;
 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不可抗力”法律条款宣传。通过本地官网、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账号、抖音等新媒体,宣传“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降低游客过高心理预期,引导游客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四是指导旅游企业妥善处理投诉针对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建议旅游企业给游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加游客的选择余地;对于解除旅游合同的,应协助旅游企业督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依法依规返还相关费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旅游企业承担对“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举证责任,最大限度地为游客挽回损失;
 五是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旅游投诉审理期限,为双方和解提供时间鉴于涉疫旅游投诉量激增、旅游企业举步维艰、退费协商时间较长等原因,经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旅游投诉处理时限;
 六是对于不配合投诉调解、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企业,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七是对于不配合投诉调解、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企业,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信息来源: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