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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2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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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兵团党委、兵团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兵团实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教育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 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兵团教育局

                                兵团民政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兵团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兵团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所属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文化艺术表演类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等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审批登记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培训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当地文化艺术、体育发展的需求,必须经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能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经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在同一师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过批准;跨师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培训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按期自觉接受年检或报送年度报告,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平台公示相关信息,现有培训机构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第七条各师市审批部门要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 培训机构举办者(举办者是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信用状况良好,在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举办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除具备办学资格资质外,还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热爱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具有相关管理经验。

         3.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人员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艺术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4.教学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5.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财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持有行业相应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同一人兼任。

         6.安全维稳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和维稳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和安保人员,履行安全监管、疫情防控和维稳职责,落实安全稳定防范措施,安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从业人员管理还要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章程、组织机构及名称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完善的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3.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层次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保障条件等;

4.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5.组织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内容;

6.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7.党组织负责人及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9.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10.章程修改程序;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办学投入

第十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明确办学投入,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培训机构须有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

 培训场所

第十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十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校舍应位于楼层4楼及以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体育类、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有房产证或竣工验收证明及消防合法手续。

十九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十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遵纪守法、学历合格(大专及以上)、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任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30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线上、线下材料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材料,培训材料实行分级分类分行业审核备案制度,培训材料选用使用均需报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批备案的自编材料,材料(含区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实行审批制。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兵团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资金监管及管理制度

二十八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式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将培训机构资金全额纳入监管作为机构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1. 培训科目管理制度;

2. 教学管理制度;

3. 教材管理制度;

4. 行政管理制度;

5. 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6. 后勤管理制度;

7. 教职工管理制度;

8. 学生管理制度;

9. 档案管理制度;

10.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11.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12. 学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3.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4. 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15. 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 附则

第三十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 本设置标准解释权归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教育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民政局。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学科文化艺术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为规范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先登记

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师市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先登记后,向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兵团非学科(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及填表须知所需材料附件1)。

、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2.审核。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官网公示7日。

4.审批。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办理办学许可证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内反馈审批结论。

、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3),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兵团非学科(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doc

2.受理通知书.doc

3.办结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