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650100763761166A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XB000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赵吉云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0号明园石油宾馆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一案,经调查: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享受暂退或暂缓缴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的政策,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向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4〕088号),要求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2日17时前作出改正。截止2024年4月22日17时,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补足质保金的证明材料。
2024年4月2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予以立案调查。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桢(32000021006)、刁海迎(32000021004)具体办理该案件。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工作人员邢雪梅(32000021002)分别于2024年5月29日、2024年6月7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云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电话予以确认,法定代表人赵吉云均未到场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6月21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李桢(32000021006)、刁海迎(32000021004)前往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0号明园石油宾馆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90号已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号;2.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油宾馆已被房屋出租方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名园物业中心收回用作离退休服务管理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2页);
2.执法人员向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榕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兵团)文综改字〔2024〕088号)微信截图1份(共1页);
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资质信息紧急事件联络人王榕信息微信截图1份(共1页);
4.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共2页);
5.工作人员向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云发送2次《调查询问通知书》微信截图1份(共1页);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7.现场勘验证据1份(共3页)。
新疆维联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
联系人:刁海迎(32000021004) 联系电话:0991-289027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