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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5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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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草湖项目区党委宣传和文化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我局制定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317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全面推进先进文化示范区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发展。

第四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需要,一般每5年开展一批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工作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认定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其传承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兵团范围内的流布地区;

)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负责保护传承项目的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个人提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从事传承实践累计年限及经历、被认定为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兵团本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除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材料外的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少于5人,对推荐认定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初评人选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为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资格。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五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五)按规定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兵团及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兵团及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

(六)每年年底提交年度传承情况报告;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义务

在项目保护单位工作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及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兵团及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兵团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其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传承需求。

第十九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以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以及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为主,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挥统筹作用,实施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以及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与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下一年度传习协议,列明传承义务,明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定期对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以及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于每年331前对上一年度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或者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核实后,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长期不在兵团范围内开展传承实践活动的;

(六)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者经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核实,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核准,可保留其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誉,停止其传习支持,该项目可根据流程重新认定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 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或者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417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