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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文化和旅游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026年第一批)

发布时间:26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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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以来,兵团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师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文旅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推进文旅市场突出问题整治,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文旅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案

20255月,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责令改正,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未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马某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案例二: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20256月,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导游刘某在带团过程中,通过向游客表述不买东西就下车从玉器店出来,没买东西的我要点名等言语要求游客购物经查实刘某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作出要求游客购物的明示暗示言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购物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导游刘某处19000元罚款,对委派导游刘某的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案例三: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56月,十二师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移交线索,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没有导游证的高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经查实高某未取得导游证,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兵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常某处1000元罚款。

案例四: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510月,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增加以销售葡萄干等干果为目的的家访项目、延长在玉器城购物停留时间。经查实,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约定行程之外擅自增加家访项目,延长购物时长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5日;对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五: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512月,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向旅游者提供使用了某品牌5座轿车。经查实,该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车辆由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常某联系并安排游客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常某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