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对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安排部署,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引导撬动作用,规范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兵团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201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是指兵团本级财政安排的文化旅游发展专项中用于兵团旅游品牌创建的奖补。
第三条 财政资金奖补范围是兵团各师市、团场以及在兵团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及财务运行正常的旅游企业等。
第四条 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师市、团场、兵团旅游企业给予奖补。同一申报项目符合享受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补额度。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兵团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强化绩效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5A级景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星级旅游民宿、农家乐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奖补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师市、团场、兵团旅游企业均可申请相关奖补项目。申报奖补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1月。当年12月10日前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将初审合格项目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1.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师市奖补项目的材料收集、申报受理和申报项目初审工作;
2.对初审合格、符合奖补范围和条件的初选奖补项目,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审核;
3.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审定通过,并经公开媒体公示满10天后,根据兵团关于《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新兵发〔2019〕37号)等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游品牌创建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旅游品牌创建命名正式批文;
3.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申请单位所属的师市推荐材料或证明;
5.与申请奖补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6.奖补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四章 奖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全额收回兵团财政。
第十四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师市、团场、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含当年);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不能用于职工工资等日常性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