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兵团所辖旅行社:
《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兵团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兵团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支持兵团旅行社应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的经营困难,提升旅行社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其在增加就业、拓展消费和促进服务业提质升级中的牵引串联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兵团旅行社,是指由兵团及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设立许可并监督管理的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奖补与标准
第三条 加大兵团本级财政对旅行社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给予兵团旅行社组团接待游客到兵团城市和团场进行旅游消费给予奖励补助。以兵团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至少游览兵团1个A级旅游景区且在兵团辖区内宾馆住宿1晚、用1顿正餐为送客人数认定标准,对接待旅游团队人数总量排名等次前10名的兵团旅行社,按照排名等次和送客人数最低限额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奖补。奖补标准如下:
序号 | 排名等次 | 送客人数 | 奖补金额 |
1 | 第1名 | 不低于30万人次 | 500万元 |
2 | 第2名 | 不低于25万人次 | 400万元 |
3 | 第3名 | 不低于20万人次 | 300万元 |
4 | 第4名 | 不低于13万人次 | 200万元 |
5 | 第5名 | 不低于10万人次 | 150万元 |
6 | 第6名 | 不低于8万人次 | 130万元 |
7 | 第7名 | 不低于7万人次 | 110万元 |
8 | 第8名 | 不低于6万人次 | 90万元 |
9 | 第9名 | 不低于5万人次 | 70万元 |
10 | 第10名 | 不低于4万人次 | 50万元 |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是兵团及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设立许可并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及财务运行正常的旅行社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据实核算、月度申报、年度汇算、综合奖补”的办法,按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兵团旅行社企业给予奖补。鼓励各师市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专项奖补资金,形成兵师政策叠加合力。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专项资金奖补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兵团旅行社企业均可申请相关奖补项目。兵团所辖旅行社应将其所属分社符合条件的奖补事项一并申请,不单独接受旅行社分社奖补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旅行社奖补项目实施期限为上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以月为周期进行申报,月度申报截止日期为次月5日前,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1月5日前。
第八条 兵团和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成立旅行社奖补项目评审小组。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兵团在乌旅行社申报资料的审核,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师市所辖旅行社申报资料的初审。兵团在乌旅行社应将本社申报奖补项目资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将本师市月度初审合格申报项目于次月15日前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数据不跨月申报和累计,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旅行社奖补项目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月度及年度旅行社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及拟奖补具体方案,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公开媒体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确定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申请旅行社奖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奖补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2.旅行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业务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申请单位所属师市的初审意见及说明;
5.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行程单,组地接确认件、组团合同,组团社、直客支付团款银行凭单,团队名单表(含电话联系方式)、导游派团单、团队意见单、导游报账单、团队核算单,兵团景区购买门票、入住宾馆的有效财务记账凭证。
6.认为必要的其他佐证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专项奖补资金预算申请,按程序报兵团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兵团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兵团财政局负责依规审核通过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将纳入预算的奖补资金拨付至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师市财政局,兵团在乌旅行社奖补资金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具体发放,师市所辖旅行社奖补资金由所在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师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将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申报资料及数据进行抽查、稽核。同时,采取随机检查、调取景区监控、查阅旅行社档案、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各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对其报送的初审合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及业务档案凭证等相关佐证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奖补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佐证材料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给予通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凡在申报奖补项目实施期限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的旅行社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兵团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兵团及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结果导向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