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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发布时间:25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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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参照山西、内蒙古、广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制定实施《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包括5个章节,共二十八条内容。

《办法》目标明确,理念清楚,目的是有效保护和传承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办法》阐明了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是指承担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办法》中明确了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符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其传承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兵团范围内的流布地区;是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兵团本级的项目保护单位负责保护传承项目的传承人。

《办法》明确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过程简单明了,公开透明。首先,申请人向所在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项目保护单位为兵团本级项目保护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推荐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除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材料外的前款各项内容。其次,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人选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再次,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办法》还提出了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7项权利和承担的7项义务。并对开展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规定完善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和传承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提升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